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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四 題

甲、乙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2 日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甲另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其所有之 A 地及其地上房屋,移轉所有權二分之一並登記予甲。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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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律性質之理解。解題時切勿只看到1030條之1就認定可以分財產,必須先釐清該權利究竟是「金錢價值分配請求權」還是「特定物之實體分配請求權」,並輔以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來定性,方能精確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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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法律性質為何?權利人得否逕向義務人請求移轉特定財產之所有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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