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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6 題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預算法第 51 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未完成審議程序之新增計畫的預算執行規定為何?
  • A 依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B 依原訂計畫覈實動支
  • C 依實際發生數覈實動支
  • D 不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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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若一個完全未經議會審查、且過去從未存在的新政策可以直接動用公帑,這是否符合「民主監督」與「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在正式的法律授權程序尚未完成前,行政機關是否有權限自行開啟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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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南:預算法定原則的掌握與練習

  1.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區分「延續性計畫」與「新增計畫」在預算執行上的差異,這顯示你對《預算法》第 54 條的實務規範已經有了非常好的理解,這是財稅法規中一個非常核心且重要的觀念喔!
  2. 請記得,當我們的總預算案來不及在期限內通過時,基於「預算法定主義」這個大原則,那些還沒有經過立法機關詳細審議與核准的新增計畫,因為缺乏法律的授權和大家的共識,依法是不能動支的。這與那些可以依照慣例繼續執行的延續性計畫有著明確的不同,目的是確保每一項新的政策都能被仔細地監督與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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