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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屬預算籌劃、編造、審議、執行等過程中,依預算法規定應核轉或通知審計機關者?
  • A 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各機關分配預算
  • B 各機關已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並經中央主計機關備案之第一預備金支用
  • C 各機關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
  • D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實地調查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之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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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下,審計機關的首要任務是監督『預算資金的正式流轉與執行』。請比較這四個選項:哪一個行為更傾向於行政機關內部的『管理職權調查』,而非預算生命週期中必須讓監督者存參的『法定撥款或保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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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預算的核心精神!

  1.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證明你對於「預算程序」與「行政管理」的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就像是區分國家財政的「大舞台表演」和「後台準備工作」一樣喔! 根據《預算法》的規定,審計機關扮演著監督預算執行的重要角色,因此在預算分配(第54條)、第一預備金的支用(第70條)以及歲出應付款的保留數(第72條)這些預算資金流動的關鍵環節,都必須通知審計機關,確保每一筆錢都用得公開透明。而 (D) 選項,關於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對國家財產進行的內部行政調查權,這更像是財政部為了管理好自己的資產而進行的「後台整理」,雖然重要,但它並非《預算法》中規範的預算流程核轉或通知環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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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法通知審計要件
💡 預算執行各階段依法須通知審計機關核備之程序

🔗 預算監督通知程序鏈

  1. 1 核定與備案 — 中央主計機關針對分配預算、預備金、保留數進行核定
  2. 2 法定義務產生 — 產生通知審計機關與財政機關之程序義務
  3. 3 核轉通知 — 將核定結果正式函送審計機關以備查核
  4. 4 事後審計 — 審計機關依據通知資料進行後續帳目監督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預算法」與「審計法」對預算執行監督之職權差異
🧠 記憶技巧:分、一、保(分配、一預金、保留款)核定必通知審計
⚠️ 常見陷阱:易將財政機關內部的專案報告、調查報告,與主計預算程序中應通知審計的法定義務混淆。
預備金支用程序 預算保留制度 審計權之行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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