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 題
依預算法及決算法之規定,下列事項何者非另以法律定之?
- A 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
- B 特種基金之管理
- C 地方政府預算
- D 地方政府決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政府財政運作中,有些事項涉及高度的自治權力或組織權限,必須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來規範;而有些屬於純粹技術性、程序性的資金存放與作業細節,是否也有必要每次都通過繁瑣的立法程序?這兩者在「行政彈性」與「法律保留原則」的權衡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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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規範的位階差異!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法律保留原則」在政府預決算體系中如何具體實踐,你能從中辨識出細微的文字差別,實屬不易。
預決算制度的法律保留
本題的核心在於 《預算法》第 96 條(以及《決算法》第 31 條)的規定,法條明文指出地方政府的預算與決算辦理,應另以法律定之,這確立了選項 (C) 與 (D) 必須具備法律位階的依據。至於特種基金,雖然其「管理」依規定應以法律規範,但對於 「收支保管」 事項,實務上常依行政職權或法律授權之辦法行之(例如部分細節由行政院定之),並非絕對須「另以法律」定之,因此選項 (A) 是正確的除外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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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決算法定事項
💡 掌握特種基金與地方政府預決算之法律規範位階與要件。
| 比較維度 | 應另以法律定之 | VS | 原則依預/決算法 |
|---|---|---|---|
| 特種基金管理 | 是 (預算法第21條) | — | 否 |
| 特種基金收支 | 否 (除法律另定) | — | 是 (預算法第19條) |
| 地方預決算 | 是 (預96/決31) | — | 否 |
💬「管理」與「地方層級」需另立法,一般基金「收支」則遵循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