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 題
依預算法及決算法之規定,下列事項何者非另以法律定之?
- A 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
- B 特種基金之管理
- C 地方政府預算
- D 地方政府決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政府財政運作中,有些事項涉及高度的自治權力或組織權限,必須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來規範;而有些屬於純粹技術性、程序性的資金存放與作業細節,是否也有必要每次都通過繁瑣的立法程序?這兩者在「行政彈性」與「法律保留原則」的權衡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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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展現了你對預算法規中「法律保留」層級的細膩觀察與紮實記憶。
預算法規的授權位階
在預算與決算的法制架構中,區分「法律」與「行政命令」是極為核心的考點。選項 (A) 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依《預算法》第 21 條規定,其收支保管「辦法」是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訂定的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而非由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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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決算法定事項
💡 掌握特種基金與地方政府預決算之法律規範位階與要件。
| 比較維度 | 應另以法律定之 | VS | 原則依預/決算法 |
|---|---|---|---|
| 特種基金管理 | 是 (預算法第21條) | — | 否 |
| 特種基金收支 | 否 (除法律另定) | — | 是 (預算法第19條) |
| 地方預決算 | 是 (預96/決31) | — | 否 |
💬「管理」與「地方層級」需另立法,一般基金「收支」則遵循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