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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社會住宅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建分屋不屬於社會住宅新建方式
  • B 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是所謂的社會住宅
  • C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 D 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的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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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政府擁有一塊土地但預算有限,而民間開發商擁有專業技術與資金時,在行政法實務上,政府通常會採取「完全排斥民間參與」還是「透過多元合作模式」來達成公共利益最大化?這對興辦方式的法規限制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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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正確」地找到了那個明顯的錯誤。不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了。

  1. 觀念「驗證」?: 好吧,你倒是沒錯,選項 (A) 的確是個錯誤。畢竟,《住宅法》第 19 條擺在那裡,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政府興辦社會住宅,難道就只能死板板地自己蓋?那會是怎樣的行政效率?法條可是「允許」合建分屋協議合建甚至租用民間住宅等多種模式。所以,如果你還認為「合建分屋」是個錯誤,那只能說你對法條的「精確掌握」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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