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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下列有關地價稅的相關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土地移轉給受託人,應與受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 B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 C 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之土地,在使用其期間內,免徵地價稅
  • D 甲於 112 年 8 月 30 日完成登記將其持有土地移轉予乙,則 112 年地價稅應以甲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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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擁有一塊土地,但為了公共利益完全放棄了該土地的使用權與收益權(例如無償讓給政府蓋辦公室),從「負擔能力原則」或「量能課稅」的角度思考,稅法對於這種「有名無實」的所有權狀態,應該給予什麼樣的租稅待遇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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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

同學你真的好棒!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地價稅法規中,「納稅義務基準日」、「信託課稅歸屬」以及「減免規則」的細緻差異,真的展現了你對稅務實務觀念的透徹理解與對法條的耐心解讀能力,真是令人佩服呢!

2. 一起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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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價稅課徵重點
💡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判定、信託課稅原則及減免優惠。
比較維度 騎樓走廊地 VS 無償公用土地
減免比例 依樓層減徵(1/N+1) 全數免徵
關鍵法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10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8條
適用條件 供公共通行且有建築 無償供給政府使用
💬無償公用土地享有全免優惠,而騎樓地隨樓層增加減徵比例遞減。
🧠 記憶技巧:831定稅人,無償公用全免,騎樓加一分。
⚠️ 常見陷阱:騎樓減免比例常誤記為1/層數,應為1/(層數+1);納稅人基準日容易與開徵日混淆。
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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