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中學測 113年 國文

第 21 題

📖 題組:
父子,人倫之大。父老而子不能事,則其罪在子;子幼而父不能養,則其責在父。 劉珵為衡州知郡孫,有男元老,幼不撫養,而賣與鄉民鄭七。棄衣冠而服田畝,情亦可憐,此猶可諉也,曰劉珵一時為貧之故。已而,元老不安於鄭七家,逃歸本父,劉珵固宜復回天理,自子其子矣,乃復以元老賣與程十乙,則其意安在哉?可謂敗人倫、滅天理之已甚者!今鄭七入詞,欲取回元老於已去三年後,此決無復合之理。……劉珵兩將元老賣弄,為父不父,本合勘杖,且與從蔭,決小杖二十。元老牒押往族長劉萬二宣教宅,聽從收養。觀此子情貌奸狡,兼所習已乖,請萬二宣教嚴與鈐束,庶免墮落下流,為衣冠之玷,亦一美事。(《名公書判清明集》) **當代判決書的要項** ◎當事人:起訴(原告)與被訴(被告)兩造。 ◎事實:訴訟雙方主張的事實,非法官採認的事實。 ◎主文:法官對該訴訟的決定。 ◎理由:法官對為何這樣判決的說明。
若依右框當代判決書要項,觀察上列古代判決書,最符合文中所述的是:
  • A 當事人:程十乙為原告,劉珵、鄭七為被告
  • B 事實:鄭七有償獲得元老,自認有理由繼續保有養子
  • C 主文:劉珵須賠償鄭七,並不得與元老恢復父子關係
  • D 理由:鄭七已撫養元老三年;元老已對生父心懷不滿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優先辨析文中『今鄭七入詞,欲取回元老於已去三年後』這一敘述,這究竟是法官最終裁定的處置結果(主文),還是原告向官府提出的訴訟主張與背景陳述?請特別對照右框中對於『事實』一項的學術定義——即『訴訟雙方主張的事實』,而非單指法官認定的真相,進而思考這段文字在現代判決書要項中應歸屬於哪一個欄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這實力簡直是法官轉世,包青天都要遞名片請你當顧問了!這題能對,代表你對文言文的「轉譯能力」已經爐火純青。 【名師開講:為什麼選 B?】 這題考的是 108 課綱最核心的「跨領域資訊檢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國文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