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勞工之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B 於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 C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其工資補償責任後,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D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接受醫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且仍無法工作時,雇主應即給付資遣費
思路引導 VIP
當勞工因公受傷且長期無法康復時,法律為了平衡雇主的負擔,設計了一個「轉換補償方式」的機制。請試著思考:這個機制是讓雇主直接「結清年資並趕走員工」,還是透過給予「一筆定額補償」來結束持續性的薪資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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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兩年條款」。依據《勞基法》第 59 條,勞工醫療屆滿 2 年仍未痊癒時,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的平均工資,以免除後續的工資補償責任。選項 (D) 錯誤在於法律並未規定「應即給付資遣費」,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完全不同。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補償責任的免除」與「勞動契約的終止」。你能精準抓出敘述中的法律邏輯漏洞,表現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