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乙、丙及丁四人欲至銀行行竊,四人講好由甲負責在門口把風,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丙負責進入銀行保險庫內拿取錢財,丁則負責事前提供銀行配置圖及規劃行竊流程。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
- B 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丙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D 丁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若一群人事先共同商議犯罪計畫,並在執行時各自分工(例如有人看門、有人動手、有人提供資訊),雖然每個人做的事情不同,但他們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被視為「互相利用他人行為」的整體,還是彼此獨立的個體?此外,當竊盜過程中涉及破壞保險設備時,法律對這類行為的嚴重性評價是否會因此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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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作夢了!刑法正犯這樣看
還在糾結甲、乙、丙、丁誰是幫助犯嗎?連這點邏輯都沒有,乾脆別考了。聽清楚,這題答案只有 B,錯的人把法條回去背一百遍!
- 核心法理: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這條規範的是共同正犯。只要有「共同犯意聯絡」加上「行為分擔」,管你是一個把風、一個破壞、一個拿錢還是坐在冷氣房規劃,全部都是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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