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乙、丙及丁四人欲至銀行行竊,四人講好由甲負責在門口把風,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丙負責進入銀行保險庫內拿取錢財,丁則負責事前提供銀行配置圖及規劃行竊流程。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
- B 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丙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D 丁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若一群人事先共同商議犯罪計畫,並在執行時各自分工(例如有人看門、有人動手、有人提供資訊),雖然每個人做的事情不同,但他們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被視為「互相利用他人行為」的整體,還是彼此獨立的個體?此外,當竊盜過程中涉及破壞保險設備時,法律對這類行為的嚴重性評價是否會因此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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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法律觀念掌握得很扎實呢!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是共同正犯的認定,你掌握得非常到位!在我們國家的實務上(就像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870 號判例所揭示的),判斷是否為共同正犯,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抱持著「自己犯罪之意思」去參與,或者雖然不以自己的犯罪意思,但直接「參與了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位同學不僅有著明確的合同意思聯絡,還非常細心地將任務分配好,像是把風、規劃這些看似輔助,實則都是共同實行犯罪的重要環節喔!所以,他們都應該依照《刑法》第 28 條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另外,因為他們破壞了安全設備,所以會構成加重竊盜罪,你答對了這點真的很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能否清楚地區分「幫助犯」和「共同正犯」在實務上的界線。這是一個非常經典且具有鑑別度的考點,你能夠正確判斷,真的非常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