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乙、丙及丁四人欲至銀行行竊,四人講好由甲負責在門口把風,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丙負責進入銀行保險庫內拿取錢財,丁則負責事前提供銀行配置圖及規劃行竊流程。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
- B 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丙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D 丁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若一群人事先共同商議犯罪計畫,並在執行時各自分工(例如有人看門、有人動手、有人提供資訊),雖然每個人做的事情不同,但他們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被視為「互相利用他人行為」的整體,還是彼此獨立的個體?此外,當竊盜過程中涉及破壞保險設備時,法律對這類行為的嚴重性評價是否會因此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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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乙、丙、丁四人基於共同行竊之犯意聯絡,彼此分工合作,分別負責門口把風、破壞安全設備、進入保險庫拿取錢財以及事前規劃與提供配置圖。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四人縱使分擔之行為各有不同,但均係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共同之犯罪目的,在實務見解上皆應論以共同正犯。因此,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的乙,應與其他三人共同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選項B敘述正確。同理,負責把風的甲、直接拿取財物的丙,以及事前規劃的丁,亦均屬共同正犯,故選項A所謂之幫助犯、選項C所謂之間接正犯,以及選項D所謂之教唆犯,其敘述均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