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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乙、丙及丁四人欲至銀行行竊,四人講好由甲負責在門口把風,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丙負責進入銀行保險庫內拿取錢財,丁則負責事前提供銀行配置圖及規劃行竊流程。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
  • B 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丙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D 丁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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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群人為了達成同一個犯罪目標而各司其職,其中有人負責擬定計畫、有人負責觀察環境、有人負責排除障礙。請問:當這些行為對於整體犯罪任務的完成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時,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將他們視為彼此獨立的個體,還是應視為一個共同承擔責任的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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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及丁四人事前謀議至銀行行竊,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丙負責拿取錢財,客觀上已該當加重竊盜之行為。甲雖僅負責在門口把風,丁僅事前提供配置圖及規劃流程,然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即使僅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僅參與事前謀劃而推由他人實行,各參與者對於全部犯罪結果仍應共同負責。因此,甲、乙、丙與丁四人皆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選項A將甲誤論為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選項C將丙誤論為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選項D將丁誤論為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均不符合實務見解,僅有選項B將乙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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