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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收養子女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收養人得收養其舅父之外孫女
  • B 收養人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人 18 歲以上
  • C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除訂立收養契約之外,應經公證,收養始能生效
  • D 父母離婚後,行使親權之父,出養其未成年子女時,無庸得其生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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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收養的法律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擬制的父子/母女關係」。如果今天你想要收養一位親戚,為了讓這個新的家庭關係看起來跟「自然的父母子女」一樣,你認為法律在雙方的「年齡差距」以及「家族中的輩分(例如:平輩還是晚輩)」上,會做出什麼樣的限制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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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073-1條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本題選項A中,收養人與其舅父之間為旁系血親三親等,舅父之子女與收養人為同輩的旁系血親四親等,而舅父之外孫女則為旁系血親五親等。在親屬輩分上,舅父之外孫女低於收養人一個世代,為收養人之晚輩,此種情形屬於收養關係上的輩分相當,並不該當前述法條所明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之禁止收養要件,故依法得以收養,選項A敘述正確。至於其他選項之內容,皆與現行民法關於收養年齡差距、應經法院認可之要件及需得本生父母同意等相關規定不符,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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