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A 女將賓士車違停在路邊,想到後面的土地公廟拜拜即回來,讓八歲的兒子 B 留在車上等待,在汽車沒有熄火與上鎖下就下車。甲此時路過觀察,發現車門可打開,立刻坐上車開走,才發現坐在後座的 B 專心低頭滑手機,竟以活埋恐嚇 B 配合,此時心想不如撈一筆,遂將車開到產業道路,逼 B 說出父母的手機號碼,撥打電話給 A,要 A 準備新臺幣(下同)500 萬現金並依指示放在某定點,否則準備收屍。A 報警,在家屬要求甲降低金額時,承辦的警員乙財迷心竅,打電話給 A 且訛稱歹徒,表示願意將金額降為 100 萬元,告知更改置放現金的地點。在家屬未交付任何現金前,甲獲知警察已介入調查,於是將 B 載至人煙稀少處再趕下車,B 安全回到家。依刑法規定,甲、乙的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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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行為人之刑事責任與沒收新制。首先分析甲,其先犯竊盜罪,後起意擄人勒贖,且符合未經取贖安全釋放之減輕規定,需注意刑法第50條關於得否易科罰金之數罪併罰限制。其次分析乙,具公務員身分利用職務機會假冒歹徒索討贖金未果,應優先探討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最後,針對甲竊得之車輛,正確論述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已實際合法發還」方不沒收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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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竊車後另行起意擄童勒贖及釋放人質之刑責、罪數競合與沒收;乙身為警員利用職務機會假冒歹徒騙取贖款之定性。 【解析】 壹、甲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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