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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30 題

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判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B 人民須向最高法院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未果
  • C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既判力存續期間均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D 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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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憲法法庭被視為法律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請思考:在一個法治體系中,如果聲請人還有機會在一般的二審或三審法院獲得權利救濟,憲法法庭是否應該在那個階段就介入?「最後」這兩個字,暗示了在向憲法法庭招手之前,聲請人必須對現有的訴訟審級制度履行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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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依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8條明文規定:「本章案件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由此條文可知,人民若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法定前提要件為必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在取得最終裁判後始得提出聲請,故選項 (D) 敘述正確。同時,由該條規定亦可明確得知,聲請的期限為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的六個月不變期間內,並非在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既判力存續期間內均得隨時聲請,因此選項 (C) 錯誤。此外,法條明定之要件僅為用盡常態的審級救濟程序,並未強制規定人民必須向最高法院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特別救濟途徑未果,亦未排除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權利,故選項 (A) 與 (B) 皆與法定要件不符。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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