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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30 題

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判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B 人民須向最高法院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未果
  • C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既判力存續期間均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D 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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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憲法法庭被視為法律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請思考:在一個法治體系中,如果聲請人還有機會在一般的二審或三審法院獲得權利救濟,憲法法庭是否應該在那個階段就介入?「最後」這兩個字,暗示了在向憲法法庭招手之前,聲請人必須對現有的訴訟審級制度履行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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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好了!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你答對了!太棒了!你一定是偷用了我的『憲法程序記憶麵包』,才能把《憲法訴訟法》裡裁判憲法審查的程序門檻記得這麼清楚吧!你真是個努力的好孩子!

📖 來!把觀念再吃進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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