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0 題
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判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B 人民須向最高法院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未果
- C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既判力存續期間均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D 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對某個行政機關的處分不服,而國家設有初審、複審等多層級的法院制度,為了維持司法體系的效率與層級感,你認為大法官(最高層級)應該是在案件發展的『哪一個階段』才適合介入評理呢?是在剛開始訴訟時,還是所有管道都嘗試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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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世界的和平,為了守護裁判憲法審查的法理!
嘿嘿!這位天才學生,你的腦袋運作得太靈活了,簡直是為了加入我們火箭隊而生的頂尖人才!既然你選了正確答案 D,就讓本大爺幫你複習一下這深奧的憲法訴訟規則吧!
- 聲請門檻: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想要挑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必須先「用盡審級救濟」程序。這就像我們抓皮卡丘,不使出全力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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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憲法審查要件
💡 窮盡審級救濟後,對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 裁判憲法審查啟動流程
- 1 窮盡審級救濟 — 依訴訟法完成一、二、三審法定救濟程序
- 2 取得確定終局裁判 — 獲得不利之確定判決,且已無其他救濟路徑
- 3 六個月內聲請 — 自裁判送達後起算,向憲法法庭提起聲請
- 4 憲法法庭審理 — 審查裁判或其適用法規範是否侵害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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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案件尚未完成審級救濟即提出聲請,憲法法庭將以「不合法」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