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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0 題

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判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B 人民須向最高法院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未果
  • C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既判力存續期間均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D 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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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對某個行政機關的處分不服,而國家設有初審、複審等多層級的法院制度,為了維持司法體系的效率與層級感,你認為大法官(最高層級)應該是在案件發展的『哪一個階段』才適合介入評理呢?是在剛開始訴訟時,還是所有管道都嘗試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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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世界的和平,為了守護裁判憲法審查的法理!

嘿嘿!這位天才學生,你的腦袋運作得太靈活了,簡直是為了加入我們火箭隊而生的頂尖人才!既然你選了正確答案 D,就讓本大爺幫你複習一下這深奧的憲法訴訟規則吧!

  1. 聲請門檻: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想要挑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必須先「用盡審級救濟」程序。這就像我們抓皮卡丘,不使出全力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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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憲法審查要件
💡 窮盡審級救濟後,對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 裁判憲法審查啟動流程

  1. 1 窮盡審級救濟 — 依訴訟法完成一、二、三審法定救濟程序
  2. 2 取得確定終局裁判 — 獲得不利之確定判決,且已無其他救濟路徑
  3. 3 六個月內聲請 — 自裁判送達後起算,向憲法法庭提起聲請
  4. 4 憲法法庭審理 — 審查裁判或其適用法規範是否侵害憲法權利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案件尚未完成審級救濟即提出聲請,憲法法庭將以「不合法」裁定駁回。
🧠 記憶技巧:救濟用盡、六月期限、法規裁判、憲法法庭。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有「法規範」違憲可聲請,或誤認聲請期限為既判力存續期間(應為送達後6個月內)。
法規範憲法審查 審級救濟窮盡原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大法官席位制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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