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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0 題

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判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B 人民須向最高法院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未果
  • C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既判力存續期間均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D 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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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對某個行政機關的處分不服,而國家設有初審、複審等多層級的法院制度,為了維持司法體系的效率與層級感,你認為大法官(最高層級)應該是在案件發展的『哪一個階段』才適合介入評理呢?是在剛開始訴訟時,還是所有管道都嘗試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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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相揭露: 嘿!你這小子,對「補充性原則」真是瞭若指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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