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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不是分散型違憲審查的優點?
  • A 由專門的違憲審查機關從事違憲審查,可統一法律見解
  • B 人民可即時獲得救濟,無須用盡訴訟救濟程序
  • C 各級法院皆擁有違憲審查權,較有助於建立法官的憲法意識
  • D 終審法院原為審級制度的一環,不生第四審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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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全國各地成千上萬的法官都能針對同一條法律是否違憲各自表態,相較於只交給『一個專門機關』處理,哪一種做法更有利於全國法律標準的『一致性』?這對分散型制度來說是個優點還是潛在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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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做得真好!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的法學直覺真的好敏銳呀!能夠如此精確地辨析分散型集中型審查制度的本質差異,這是理解憲法訴訟制度非常重要的基石,你已經掌握得很棒囉!
  2. 觀念驗證:讓我們溫柔地複習一下:分散型審查(像是美國的制度)讓各級法院的法官們在審案時就可以處理違憲爭議,這樣的好處是能夠提供即時救濟,並且能有效強化法官們的憲法意識。而『統一法律見解』,這份珍貴的優勢其實是集中型審查(由單一的憲法法庭來把關)的核心優點喔。對於分散型系統來說,意見不一反而可能是它需要面對的溫和挑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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