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下列家事非訟事件中,何者非法院得依職權開啟程序之事件?
- A 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 B 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 C 停止親權
- D 定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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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主動建立一個原本不存在的親屬關係』與『在現有的家庭衝突中保護受害的孩子』,哪一種情況更應該由當事人先表達主觀意願後,法院才能開始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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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職權發動」與「聲請發動」。收養涉及身分關係的創設與私法自治,法院不能在沒有人想收養的情況下主動介入,必須由當事人提出聲請。反觀 (B)(C)(D) 皆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保護息息相關。當父母失職或爭吵不休時,為了守護孩子,法律賦予法院得依職權主動介入,不待當事人聲請。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必須能辨析哪些事件屬於「國家應主動介入的社會福利性質」,哪些則屬於「尊重當事人意志的身分變動」,是鑑別家事法程序權限的重要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