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依家事事件法所作成之本案裁判及其執行名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命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時,關於給付方法,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 B 暫時處分之執行,原則上得不待當事人之聲請,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 C 法院命相對人給付贍養費而為分期給付之裁定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
- D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分期給付贍養費,而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就其餘履行期尚未屆至部分,亦得聲請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扶養或弱勢權益的「家事非訟」事件中,法院的角色應該是像一般民事訴訟那樣「完全聽從當事人的要求」,還是應該為了達成「最佳利益」而擁有彈性調整、甚至介入改寫給付內容的權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