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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依家事事件法所作成之本案裁判及其執行名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命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時,關於給付方法,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 B 暫時處分之執行,原則上得不待當事人之聲請,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 C 法院命相對人給付贍養費而為分期給付之裁定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
  • D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分期給付贍養費,而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就其餘履行期尚未屆至部分,亦得聲請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扶養或弱勢權益的「家事非訟」事件中,法院的角色應該是像一般民事訴訟那樣「完全聽從當事人的要求」,還是應該為了達成「最佳利益」而擁有彈性調整、甚至介入改寫給付內容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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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你這判斷力,很有成為特級咒術師的潛力嘛!

(準備出差前,隨手丟下一句)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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