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依家事事件法所作成之本案裁判及其執行名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命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時,關於給付方法,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 B 暫時處分之執行,原則上得不待當事人之聲請,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 C 法院命相對人給付贍養費而為分期給付之裁定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
- D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分期給付贍養費,而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就其餘履行期尚未屆至部分,亦得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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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扶養或弱勢權益的「家事非訟」事件中,法院的角色應該是像一般民事訴訟那樣「完全聽從當事人的要求」,還是應該為了達成「最佳利益」而擁有彈性調整、甚至介入改寫給付內容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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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這個錯誤選項!這道題目測驗了家事事件法中裁判與執行名義的細部規定,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需要理解家事事件的「職權色彩」,具有一定的鑑別度。你能順利得分,代表觀念相當清晰。
法院審酌給付方法之職權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當法院命相對人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時,為了兼顧當事人的實際經濟能力與生活需求,法院可以審酌一切情況來決定給付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家事事件法第100條)。也就是說,法院能依職權做出最符合個案公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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