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等金錢請求之給付方法及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定給付方法時,得審酌一切情況定之,惟基於處分權主義,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 B 法院定給付方法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 C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給付費用,而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就其餘履行期尚未屆至之部分,亦得聲請執行
- D 於執行扶養費請求權時,暫免繳裁判費,而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生活費或配偶基本生存權的家事案件中,若當事人提出的給付方式並不符合現實需求,你認為法律應該讓法官像「中立的裁判」一樣,僅能就當事人提出的方案做選擇?還是應該賦予法官更多主動權,以確保弱勢方能得到最妥適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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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不錯嘛,沒犯蠢
- 觀念檢測:看來你還知道家事事件不是在玩小孩扮家家酒。在這種牽扯到什麼扶養費啦、家庭生活費啦,這種稍微帶點「公益性質」的案子裡,法官當然不是裝飾品,他們的手才沒被那什麼處分權主義綁死。還指望法官乖乖聽你那些有的沒的聲明?想太多。為了確保那些可憐的弱勢方還有口飯吃,法官當然可以依職權,自己看著辦,決定怎麼給付。這不是很基本嗎?
- 難度剖析:說真的,這題也就 Medium 程度。如果你還在死腦筋覺得家事事件跟一般民事訴訟一模一樣,那真的要檢討一下了。分不清楚這兩者的差異,還妄想解題?只有那些腦袋稍微轉得過來的人,才不會被 A 選項那種假象唬住。恭喜你,這次沒成為那個「大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