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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等金錢請求之給付方法及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定給付方法時,得審酌一切情況定之,惟基於處分權主義,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 B 法院定給付方法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
  • C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給付費用,而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就其餘履行期尚未屆至之部分,亦得聲請執行
  • D 於執行扶養費請求權時,暫免繳裁判費,而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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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涉及小孩生活費或生存權的案件中,如果聲請人因為法律知識不足,提出的給付方式(例如金額過低或給付週期不合理)反而不利於受扶養人,你認為法律應該「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思」,還是「賦予法官裁量權」來確保弱勢方的生活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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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民事訴訟」與「家事非訟事件」。扶養費與家庭生活費用具備強烈的公益性質。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在裁定給付方式時,是採取職權主義的色彩,為了保護受扶養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斟酌一切情況定之,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選項 (A) 提到的「處分權主義」通常適用於一般財產訴訟,在涉及生存權的扶養事件中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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