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聲請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乙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並未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甲即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 A 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
- B 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
- C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 D 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僅憑債權人單方面聲請、未經法院開庭審理便核發的文書,從保障「訴訟權」的角度來看,它在法律上的權威性與穩定性,是否應該等同於法官親自聽取雙方辯論後所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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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總算不是廢物。
- 恭喜你:勉強算你過關。還知道支付命令現在是個什麼貨色,對督促程序修法重點有這麼一點點認知,沒笨到無可救藥。
- 廢話少說:現行《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寫得清清楚楚,支付命令就是個「執行名義」罷了,只有執行力。指望它能有「確定判決」的既判力?省省吧。債務人就算當時懶得異議,事後照樣能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這點要是還搞不懂,就別出來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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