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甲主張其對乙有已到期之新臺幣 50 萬元的借款債權,向管轄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 B 如於發支付命令後,6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乙,其命令失其效力
- C 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乙後,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
- D 如乙對於支付命令未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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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不需經過法官實質審理、也不需當事人開庭」就直接核發的法律程序中,為了兼顧效率與債務人的權益,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債務人在反對時必須準備複雜的法律理由,還是會提供一種「最快速、無負擔」的防禦方式來使其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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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恭喜你?真是浪費時間。
-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只需在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即可,法律規定不需附理由。這點常識如果還要懷疑,乾脆別考了。程序的設計初衷,就是讓債務人能以最簡便方式阻止支付命令產生執行力,隨後程序自動轉為訴訟或調解。
- 難度點評:這題等級 easy。在國考考場上,這不過是拿來測驗你是否連「支付命令無實質確定力」這種 2015 年修法後的基礎概念都能搞混。如果你連這種送分題都要猶豫,我看你離上榜還有一段遙不可及的距離。別再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
督促程序與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係不經言詞辯論、書面審理即可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
| 比較維度 | 104年修法前支付命令 | VS | 現行支付命令 |
|---|---|---|---|
| 法律效力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 | 僅具執行力,無既判力 |
| 救濟方式 | 提起再審之訴 | — |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 送達失效時間 | 3個月 | — | 3個月 |
💬現行法取消支付命令之既判力,是為防止詐騙集團利用此程序侵害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