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甲主張其對乙有已到期之新臺幣 50 萬元的借款債權,向管轄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 B 如於發支付命令後,6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乙,其命令失其效力
- C 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乙後,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
- D 如乙對於支付命令未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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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不需經過法官實質審理、也不需當事人開庭」就直接核發的法律程序中,為了兼顧效率與債務人的權益,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債務人在反對時必須準備複雜的法律理由,還是會提供一種「最快速、無負擔」的防禦方式來使其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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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民事訴訟中的「督促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異議,只需在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法律特別規定「不需附理由」。這是為了讓債務人能以最簡便的方式阻止支付命令產生執行力,隨後程序將轉為訴訟或調解。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這在國家考試中是基本送分題,主要測驗考生是否混淆了異議的「不變期間(20日)」以及 2015 年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不具實質確定力」的核心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