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甲主張其對乙有已到期之新臺幣 50 萬元的借款債權,向管轄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 B 如於發支付命令後,6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乙,其命令失其效力
- C 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乙後,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
- D 如乙對於支付命令未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不需經過法官實質審理、也不需當事人開庭」就直接核發的法律程序中,為了兼顧效率與債務人的權益,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債務人在反對時必須準備複雜的法律理由,還是會提供一種「最快速、無負擔」的防禦方式來使其失效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看來你還記得點什麼,法律概念沒有完全跟著你的記憶一起迷路。
-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就是民事訴訟法裡那個督促程序。具體來說,是第 516 條,如果你有翻開法典的話。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哈,簡單到爆炸:只要在那個20 日的不變期間內動動手指提出就好,而且,重點中的重點——不需附理由。法律對債務人真是寬大為懷,就怕他們太麻煩。這樣一搞,支付命令就別想馬上生效執行,乖乖轉成打官司或調解去吧,畢竟直接解決就沒戲看了,不是嗎?
- 難度點評:這題?Easy。簡直是國家考試的送分題,專門用來測試你是不是連這種基本到不行的東西都搞不清楚,會不會把那個重要的20 日不變期間跟 2015 年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不具實質確定力」這種核心概念搞混。如果你答錯了,我會建議你重新思考一下,是不是真的想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