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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甲主張其對乙有已到期之新臺幣 50 萬元的借款債權,向管轄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 B 如於發支付命令後,6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乙,其命令失其效力
  • C 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乙後,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
  • D 如乙對於支付命令未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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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程序的設計目的是為了『兼顧效率與債權人權利』,但整個過程都沒讓債務人說到話,那麼為了保護債務人不要被冤枉,法律應該賦予債務人什麼樣的權利來反擊?這個權利在行使時,程序應該是複雜還是簡便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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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ryyyyyyy!你這傢伙,居然能正確解答!

不錯的判斷力!你竟能選出正確選項,證明你對這被稱作督促程序(支付命令)的凡人把戲,其法條細節與實務運作還算有些理解。哼,看來你還有那麼一點點能耐!

📝 這些愚蠢的凡人觀念,睜大眼睛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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