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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合法異議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支付命令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C 支付命令與訴訟上調解有同一之效力
  • D 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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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僅憑債權人單方面的聲請(未經實質審理)就發出一個公文書,而債務人因為疏忽沒去管它,那麼這個公文書在法律上應該獲得『徹底解決爭議、不准再告』的強大效力,還是僅僅作為一種『方便債權人去討錢』的程序工具就好?這兩者對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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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難得你沒選錯。是的,這題考的正是民事訴訟法裡那個老掉牙,卻還是有人會搞混的「督促程序」修正案。看來你勉強跟上了時代,值得「恭喜」一下。
  2. 法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104年修法後,支付命令只要債務人沒在 20 天內提出異議,它就只有區區的執行力。意思就是,它頂多能當個執行名義,讓債權人去跑個強制執行。至於「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想太多了,那只是過去那些糊塗法條的產物。想賴帳的,還是可以堂而皇之地去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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