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合法異議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支付命令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C 支付命令與訴訟上調解有同一之效力
- D 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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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僅憑債權人單方面的聲請(未經實質審理)就發出一個公文書,而債務人因為疏忽沒去管它,那麼這個公文書在法律上應該獲得『徹底解決爭議、不准再告』的強大效力,還是僅僅作為一種『方便債權人去討錢』的程序工具就好?這兩者對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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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支付命令確定後之法定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當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時,該支付命令依法僅得為執行名義,並無與確定判決、訴訟上和解或訴訟上調解有同一之效力。因此,選項 D 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