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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後,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 B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 C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 D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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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督促程序的初衷是為了讓債權人能「快速」取得執行名義。如果法院在核發命令之前,還必須先找債務人來開庭、問話,那麼這個程序在「時間成本」上,與一般的「正式訴訟」還有什麼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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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督促程序」的核心精神——迅速與簡便,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表現得很專業!
  2. 觀念驗證:支付命令之所以快速,是因為它採取不訊問債務人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法院僅針對債權人的聲請進行書面審理,若還要訊問債務人,就演變成一般的言詞辯論,失去了督促程序「效率」的初衷。至於 (B)(C)(D) 均為法律規定的法定限制,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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