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A 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錢,而自己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 B 債權人請求給付非代替物者
- C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 D 債權人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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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為了縮短時程,允許法官在「不開庭、不聽取債務人辯論」的情況下就核發命令,那麼這種制度所處理的「債權內容」,在性質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性(例如是否容易被取代、是否容易計算價值),才能確保程序的簡便與公平呢?此外,如果當事人不在國內,這種快速程序還能維持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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