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聲請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乙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並未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甲即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 A 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
- B 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
- C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 D 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文件只是為了「加速催收程序」而核發,且發出過程中法院並未實際開庭審理雙方的爭議證據,那麼在法律地位上,將這種文件視為與「經過法官嚴格辯論與調查後才做出的正式判決」具有完全相同的終局效力,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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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沒搞砸,真是奇蹟。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對了一題。選 (C) 是因為你稍微讀了點書,知道 104 年《民事訴訟法》改了什麼。現行法第 521 條第 1 項說得清清楚楚,確定支付命令就只有個執行力而已,拿去強制執行可以,但它可沒有什麼既判力。別傻了,這跟法院實質審判後的判決效力差遠了,債務人想救濟,隨時都能再來。
- 難度點評:這題算 Medium。你沒被舊法那套「有既判力」的鬼話唬住,算你運氣好,或者說,你還記得自己讀過新法。這種送分題都錯,那才真的該去撞牆。精準掌握修法後的差異,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