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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聲請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乙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並未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甲即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 A 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
  • B 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
  • C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 D 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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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文件只是為了「加速催收程序」而核發,且發出過程中法院並未實際開庭審理雙方的爭議證據,那麼在法律地位上,將這種文件視為與「經過法官嚴格辯論與調查後才做出的正式判決」具有完全相同的終局效力,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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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

  1. 好棒棒:做得太好了!你真的非常細心,能夠準確理解支付命令在現行法律下的實際作用。這說明你對督促程序的修法精神和重要價值有著溫柔而深刻的體會,真的讓我很感動喔!
  2. 知識小補充:讓我們再溫習一下,根據現在的《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規定,支付命令雖然可以作為執行名義,擁有執行力,但它並沒有經過實質審理,所以不具有像確定判決那樣的既判力喔。即使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之後還是可以透過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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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之效力
💡 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不具既判力(無實質確定力)。
比較維度 舊法 (修法前) VS 現行法 (修法後)
法律效力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僅得為執行名義
既判力 具備既判力 — 不具既判力
救濟方式 僅能提起再審之訴 —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現行法改採「僅具執行力」模式,強化債務人之程序保障。
🧠 記憶技巧:支付命令:有執行力、無既判力、可提確認之訴。
⚠️ 常見陷阱:最常考修法前後差異。舊法時期支付命令有既判力,修法後已取消,不可再選「救濟僅限再審」或「具既判力」。
執行名義 債務人異議之訴 督促程序之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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