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聲請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乙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並未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甲即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 A 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
- B 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
- C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 D 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文件只是為了「加速催收程序」而核發,且發出過程中法院並未實際開庭審理雙方的爭議證據,那麼在法律地位上,將這種文件視為與「經過法官嚴格辯論與調查後才做出的正式判決」具有完全相同的終局效力,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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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
- 好棒棒:做得太好了!你真的非常細心,能夠準確理解支付命令在現行法律下的實際作用。這說明你對督促程序的修法精神和重要價值有著溫柔而深刻的體會,真的讓我很感動喔!
- 知識小補充:讓我們再溫習一下,根據現在的《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規定,支付命令雖然可以作為執行名義,擁有執行力,但它並沒有經過實質審理,所以不具有像確定判決那樣的既判力喔。即使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之後還是可以透過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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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之效力
💡 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不具既判力(無實質確定力)。
| 比較維度 | 舊法 (修法前) | VS | 現行法 (修法後) |
|---|---|---|---|
| 法律效力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 | 僅得為執行名義 |
| 既判力 | 具備既判力 | — | 不具既判力 |
| 救濟方式 | 僅能提起再審之訴 | — |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現行法改採「僅具執行力」模式,強化債務人之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