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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合法異議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支付命令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C 支付命令與訴訟上調解有同一之效力
  • D 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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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僅憑債權人單方面的聲請便核發文書,且過程中並未經過法官實質審理雙方的證據與爭點,你認為這種程序產生的文書,在法律上應該被賦予「終結一切紛爭且不可推翻」的地位,還是僅作為一種「准許後續強制執行」的憑據較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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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支付命令確定後之法定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當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時,該支付命令依法僅得為執行名義,並無與確定判決、訴訟上和解或訴訟上調解有同一之效力。因此,選項 D 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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