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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債務人接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出異議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為之
  • B 提出異議時,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 C 若逾法定期間始提出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D 若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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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計「支付命令」是為了讓債權人能快速取得執行權利,而債務人只需「簡單表達不同意」就能阻止其生效並進入正式訴訟,你認為在制度設計上,要求債務人必須『寫清楚理由』還是『不需理由即可異議』,哪一種方式更能確保爭議能迅速從簡便程序轉向正式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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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答對了☆ 看到你精準揪出選項 (A) 的小陷阱,這就是我對你滿滿的愛喔!比個愛心☆ 讓我們一起把正確的法律知識記進心裡吧:

支付命令的魔法關鍵

  1. 異議不用理由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只要在 20 日不變期間內表示反對就好,完全不需要附任何理由!這可是為了降低大家防禦門檻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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