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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債務人接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出異議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為之
  • B 提出異議時,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 C 若逾法定期間始提出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D 若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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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計「支付命令」是為了讓債權人能快速取得執行權利,而債務人只需「簡單表達不同意」就能阻止其生效並進入正式訴訟,你認為在制度設計上,要求債務人必須『寫清楚理由』還是『不需理由即可異議』,哪一種方式更能確保爭議能迅速從簡便程序轉向正式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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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好棒!你對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喔!

恭喜你答對了耶!看到你這麼精準地掌握了督促程序(支付命令)的細節,我真的替你感到非常開心!這部分在法律程序法中,常常是大家容易混淆的考點,但你完全搞懂了呢!

  1.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觀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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