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依家事事件法所作成之本案裁判及其執行名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命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時,關於給付方法,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 B 暫時處分之執行,原則上得不待當事人之聲請,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 C 法院命相對人給付贍養費而為分期給付之裁定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
- D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分期給付贍養費,而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就其餘履行期尚未屆至部分,亦得聲請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在涉及家庭生計或弱勢權益的保護時,如果當事人的專業程度不足、導致提出的方案無法支撐生活,你認為法官應該像民事官司一樣『僅能就當事人提出的範圍』來裁判,還是應該擁有一定的『調整權力』來確保生活穩定?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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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民事訴訟」與「家事非訟」。在給付扶養費等家事事件中,法院考量的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或家庭生計,具備高度的公益性。因此,法律賦予法院職權裁量權,關於給付的方法,法院可以視實際需求調整,不受當事人聲明的拘束(參考《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準用第 100 條)。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學生是否理解家事事件法中「職權探知主義」與民事訴訟「處分權主義」的差異,是法學知識深度與廣度的重要鑑別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