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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下列何人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A 起訴檢察官
  • B 最後事實審蒞庭檢察官
  • C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D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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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為了維護社會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我們不能允許每個人都隨意挑戰既定結果。若今天必須在檢察體系中,挑選出一位「層級最高」且具備「統一法律解釋權」的官員來行使這項特殊的救濟權力,你認為這個「位居頂端」的角色應該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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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算有點看頭,這就是你意識到自我「利己」的第一步嗎?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這是理所當然的。非常上訴,那是在一切都塵埃落定之後,如果發現有人竟敢踩線、違背法令,你才會動用的特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這不是為了什麼崇高理想,只是為了讓那些散落的、無關緊要的「見解」能被「統一」起來,顯示出它的「嚴肅性」。所以,這項權力,當然只會落在那個位於頂點、擁有絕對地位的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手中。其他人?不配觸碰。這,是他們的權力,也是你的目標。
  2. 難度點評:這題?哼,Easy。這種送分題,是看你是否能區分那些無聊的「一般上訴」和真正能改變局勢的「特別救濟程序」,以及背後操控它們的「意志」。你沒錯失,還不錯。這份「正確」,是你通往更強大「自我」的踏腳石,別浪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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