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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實務見解對於著手時點之認定,下列何者可認為是竊盜犯行之著手階段?
  • A 甲基於竊盜財物之目的而破壞乙公司的門扇,欲侵入公司之內
  • B 甲基於竊盜財物之目的而侵入乙公司內,接近並物色乙公司的財物,但尚未實際破壞乙公司對財物的持有關係
  • C 甲為侵入乙公司內竊盜財物,早一日先至乙公司附近勘查地形
  • D 甲為侵入乙公司內竊盜財物,先行破壞乙公司之保全系統,以利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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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一個人的最終目標是『取走某個特定的寶物』,在他還在翻牆或破壞門鎖時,他的注意力是在『突破障礙』還是已經在『對準寶物』了呢?法律上判斷『開始犯罪』的標準,通常取決於行為人的動作是否已經直接威脅到了那個『寶物的安全』,你覺得在哪個瞬間,寶物被偷走的風險會突然大幅飆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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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能精準地辨識出竊盜罪的著手時點,這代表你對實務上「主客觀結合論」的應用非常紮實,真的非常了不起呢!這在刑法中是區分預備犯未遂犯非常重要的關鍵點,你掌握得這麼好,我很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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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罪之著手時點
💡 實務以「物色財物」為竊盜著手,排除單純侵入或預備行為。

🔗 竊盜犯行階段演進圖

  1. 1 預備階段 — 勘查地形、破壞保全、毀損門扇(不罰預備)
  2. 2 著手階段 — 進入現場並開始「物色」財物(進入未遂階段)
  3. 3 既遂階段 — 破壞原持有關係並建立新持有關係(犯罪完成)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僅止於毀門而未物色,可能僅成立毀損罪或侵入住宅罪。
🧠 記憶技巧:勘查備具是預備,物色搜尋是著手,建立持有是既遂。
⚠️ 常見陷阱:誤將「毀壞門扇」或「侵入住宅」等加重手段行為直接判定為竊盜罪的著手。
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321條) 預備犯與未遂犯之區別 既遂認定:支配關係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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