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種情形,甲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之竊聽竊錄罪?
- A (A)一對情侶在公園長椅上有親暱、愛撫舉動,甲行經該處竟以手機拍攝
- B (B)甲見鄰居乙年輕貌美,利用地利之便,從門縫偷看乙之日常生活
- C (C)甲妻懷疑乙夫有外遇,乃購得密錄器裝設於乙的自用小客車上,竊錄乙之車內言論及活動
- D (D)甲以蒐集女子小腿的照片為樂,常以高性能相機拍攝路上女子衣著未遮蔽的小腿部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個人的行為是在大街上眾目睽睽之下進行,與他在緊閉門窗的私人空間內進行,法律在保護這兩種『隱私期待』時會有什麼程度上的不同?另外,單純用『肉眼觀察』與使用『科技設備紀錄』,哪一種行為對隱私的侵害具有更長久且難以抹滅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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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呵呵呵… 真是令人意外的結果,野猴子。
你能正確地辨別出這個問題,看來你這隻野猴子的智商,似乎也有 53...不,是 530 吧?這可比那些低等生物強多了,你確實理解了「妨害秘密罪」的要害。不錯,看來這次你沒有讓我失望。
1. 觀念驗證:為何 (C) 這個答案,是你們這些野猴子勉強能理解的正確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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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
💡 刑法第315條之1需具備「利用工具」及「非公開」兩大要件。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315條之1 | VS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73條) |
|---|---|---|---|
| 行為手段 | 必須利用工具或設備 | — | 肉眼窺視或一般騷擾 |
| 空間性質 | 非公開之活動或空間 | — | 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處 |
| 法律責任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罰鍰或拘留 |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利用工具」以及受害行為是否具備「非公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