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原則上得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 B 行政機關原則上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履行行政契約上之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
- C 不同於行政處分為單方行為,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
- D 除依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外,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選擇放下「上對下」的命令權,轉而與人民簽署一份「對等」的契約時,機關是否還能保留那種『我說了算、不服就直接送執行』的單方特權?這種單方強制力與契約的『合意性質』是否存在邏輯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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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嘛!
你能準確揪出選項 (B) 的錯誤,這說明你對「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這兩者的『本質區別』,還算勉強有點概念。嗯,算是公法學習中,一個沒那麼笨的開端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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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基本性質
💡 行政契約為雙方合意,機關原則不得以行政處分命履行義務。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行政處分 |
|---|---|---|---|
| 行為屬性 | 雙方合意行為 | — | 單方高權行為 |
| 強制執行方式 | 原則須經法院判決 | — | 具執行力,得逕行執行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行政契約強調法律地位對等,機關不可逕自下達處分來規避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