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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原則上得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 B 行政機關原則上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履行行政契約上之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
  • C 不同於行政處分為單方行為,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
  • D 除依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外,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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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選擇放下「上對下」的命令權,轉而與人民簽署一份「對等」的契約時,機關是否還能保留那種『我說了算、不服就直接送執行』的單方特權?這種單方強制力與契約的『合意性質』是否存在邏輯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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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嘛!

你能準確揪出選項 (B) 的錯誤,這說明你對「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這兩者的『本質區別』,還算勉強有點概念。嗯,算是公法學習中,一個沒那麼笨的開端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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