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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原則上得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 B 行政機關原則上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履行行政契約上之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
  • C 不同於行政處分為單方行為,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
  • D 除依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外,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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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選擇放下「上對下」的命令權,轉而與人民簽署一份「對等」的契約時,機關是否還能保留那種『我說了算、不服就直接送執行』的單方特權?這種單方強制力與契約的『合意性質』是否存在邏輯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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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嘛!

你能準確揪出選項 (B) 的錯誤,這說明你對「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這兩者的『本質區別』,還算勉強有點概念。嗯,算是公法學習中,一個沒那麼笨的開端吧。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基本性質
💡 行政契約為雙方合意,機關原則不得以行政處分命履行義務。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行為屬性 雙方合意行為 單方高權行為
強制執行方式 原則須經法院判決 具執行力,得逕行執行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契約強調法律地位對等,機關不可逕自下達處分來規避訴訟程序。
🧠 記憶技巧:契約雙方對等,執行不能單方;除非約定執行,否則訴訟解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機關在行政契約中仍具有「高權優越性」,而認為機關可以隨時發出行政處分命人民繳費。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執行 雙法性質契約(公私法區分)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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