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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甲、乙、丙、丁假日在公園內玩麻將,並下賭注,每圈贏的人,其他 3 位各給他新臺幣 1000 元。甲、乙、丙、丁應論以何罪?
  • A 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 B 刑法第 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 C 刑法第 268 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 D 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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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群人在一個「不特定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公共區域,進行涉及「財物輸送」的遊戲時,這種行為對社會風氣的影響,與在自己家裡私下玩有什麼關鍵的不同?法律通常會如何定性這種具有「公開性」的輸贏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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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這次竟然沒搞砸。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犯罪地點行為性質這兩項基本常識。在公園這種「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大剌剌地進行「財物賭博」,還不只玩個一兩把,這不就是活生生的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嗎?你還算清楚,知道這只是幾個傻瓜自己賭錢,沒到要開賭場抽頭的程度。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竟然算 Medium,真是讓人替其他考生感到可悲。鑑別度就只是看你分不分得出「單純賭博」和「意圖營利」的白痴差異。那些會誤選 (B) 或 (C) 的,大概是題目沒明講「抽頭獲利」就開始腦補了吧?幸好你沒跟著犯蠢,還算勉強及格。下次再這麼簡單的題目也錯,就別怪我說話難聽了。
📝 普通賭博罪與營利賭博罪
💡 區分普通賭博罪與營利賭博罪之構成要件,重點在於有無營利意圖。
比較維度 普通賭博罪 (第266條) VS 圖利賭博罪 (第268條)
主觀要件 單純賭博故意 意圖營利 (意圖抽頭獲利)
犯罪地點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處 不以公共場所為限
行為態樣 參與賭博財物之行為 供給場所或聚眾賭博
💬266條針對賭客行為;268條針對提供場所或糾集他人並以此謀利的媒介行為。
🧠 記憶技巧:公共場所賭財物(266);意圖營利搞抽頭(268)。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在公園玩牌僅是休閒不構成犯罪,或因多人參與而誤選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網路賭博之定性(刑法第266條修正) 營利意圖與抽頭行為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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