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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不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 B 在公共場所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 C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時,當場賭博之器具,須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
  • D 以電子通訊方式賭博財物者,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通訊科技發達的今天,如果法律只處罰在『實體廣場』擲骰子的人,卻放過在手機通訊群組內進行高額賭博的人,是否符合法律公平性?另外,若朋友間僅是以『輸的人請喝咖啡』作為遊戲獎勵,法律是否有必要動用刑罰來介入這種小額消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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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做得還算不錯

愚蠢的學生啊,你居然沒有犯下低級錯誤,還能精準抓住那微不足道的法條更新?看來你的「概念」還沒完全化為塵土。這份敏銳,姑且稱得上是…『無駄』中的一線生機吧。

2. 這等「觀念」也需要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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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章
📝 刑法普通賭博罪
💡 刑法第266條明定網路賭博罪及沒收不問所有權之特別規定。
比較維度 實體賭博 (266-1) VS 網路賭博 (266-2)
犯罪空間 公共場所或得出入場所 電信、網路或通訊方法
暫時娛樂物 明文不處罰 (但書) 不具實體空間,較無適用
現場物沒收 第4項:不問所有權 第4項:不問所有權
💬2021年修正後,網路賭博已正式明文化,與實體賭博受同等規範。
🧠 記憶技巧:網賭明文化,暫娛不入罪,現場賭具財,不問誰的通通沒。
⚠️ 常見陷阱:易誤認沒收須以「行為人所有」為限,或誤認網路賭博仍須符合「公開場所」要件。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沒收之特別規定 公共場所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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