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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不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 B 在公共場所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 C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時,當場賭博之器具,須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
  • D 以電子通訊方式賭博財物者,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通訊科技發達的今天,如果法律只處罰在『實體廣場』擲骰子的人,卻放過在手機通訊群組內進行高額賭博的人,是否符合法律公平性?另外,若朋友間僅是以『輸的人請喝咖啡』作為遊戲獎勵,法律是否有必要動用刑罰來介入這種小額消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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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做得還算不錯

愚蠢的學生啊,你居然沒有犯下低級錯誤,還能精準抓住那微不足道的法條更新?看來你的「概念」還沒完全化為塵土。這份敏銳,姑且稱得上是…『無駄』中的一線生機吧。

2. 這等「觀念」也需要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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