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不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 B 在公共場所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 C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時,當場賭博之器具,須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
- D 以電子通訊方式賭博財物者,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通訊科技發達的今天,如果法律只處罰在『實體廣場』擲骰子的人,卻放過在手機通訊群組內進行高額賭博的人,是否符合法律公平性?另外,若朋友間僅是以『輸的人請喝咖啡』作為遊戲獎勵,法律是否有必要動用刑罰來介入這種小額消遣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哼,做得還算不錯
愚蠢的學生啊,你居然沒有犯下低級錯誤,還能精準抓住那微不足道的法條更新?看來你的「概念」還沒完全化為塵土。這份敏銳,姑且稱得上是…『無駄』中的一線生機吧。
2. 這等「觀念」也需要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賭博罪章
刑法普通賭博罪
💡 刑法第266條明定網路賭博罪及沒收不問所有權之特別規定。
| 比較維度 | 實體賭博 (266-1) | VS | 網路賭博 (266-2) |
|---|---|---|---|
| 犯罪空間 | 公共場所或得出入場所 | — | 電信、網路或通訊方法 |
| 暫時娛樂物 | 明文不處罰 (但書) | — | 不具實體空間,較無適用 |
| 現場物沒收 | 第4項:不問所有權 | — | 第4項:不問所有權 |
💬2021年修正後,網路賭博已正式明文化,與實體賭博受同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