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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個人透過網際網路線上參與賭博,亦成立賭博罪
  • B 架設網站供人賭博財物,非屬提供賭博場所
  • C 利用電話傳真機供人聯絡下注,非屬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 D 當場賭博之器具或財物,限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始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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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科技進步到讓參與者不必在「實體建築物」內見面也能進行互動時,你認為法律在界定「可供大眾參與的空間」時,應該側重於「物理形式的接觸」,還是側重於「資訊傳輸的可達性」?如果法律的目的是要預防不良社會風氣,哪一種解釋更能達成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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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由此可知,個人若透過網際網路線上參與賭博,依法亦成立賭博罪,故選項A之敘述正確。此外,針對當場賭博物品之沒收,同條亦明文規定:「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因此,相關器具或財物之沒收並不以犯罪行為人所有為限,選項D敘述錯誤。綜合上述法條意旨,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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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在講簡單點
📝 網路賭博與沒收重點
💡 網路賭博已明文化入罪,且當場賭博器具沒收不限於被告所有。
比較維度 傳統賭博 (第1項) VS 網路賭博 (第2項)
空間性質 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處 電信、網路或電子通訊
實務見解 需具備公開性 包含封閉式虛擬空間
沒收依據 第266條第4項 第266條第4項
💬110年修法將網路賭博明文化,擴張處罰範圍並統一沒收標準。
🧠 記憶技巧:網路賭博已入法,場所虛擬也算數;沒收不問誰所有,當場查獲全沒入。
⚠️ 常見陷阱:常誤認網路賭博因無實體場所而不成罪,或誤認沒收物須為被告所有。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沒收新制之第三人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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