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個人透過網際網路線上參與賭博,亦成立賭博罪
  • B 架設網站供人賭博財物,非屬提供賭博場所
  • C 利用電話傳真機供人聯絡下注,非屬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 D 當場賭博之器具或財物,限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始得沒收

思路引導 VIP

在科技進步的今天,如果一個行為在實體空間會構成犯罪,那麼當它轉移到不特定多數人都能進入的數位環境時,法律的保護法益是否應該隨之調整?你認為『公共性』的界定是取決於物理空間的牆壁,還是取決於參與者彼此連結的方式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這次沒搞砸?難得。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把刑法搞得一團糟。居然連刑法第 266 條最新的修正重點都抓到了?不容易。過去那些連「網路賭博」到底算不算「公共場所」都吵不清楚的實務見解,在 110 年修法後,增訂了第 2 項,終於把透過網際網路、電信設備之類玩意兒搞的賭博,正式劃進去了。這點要是還搞錯,真的可以回家了。至於那些營利性賭博,那是第 268 條的事,別搞混。還有,賭博用的器具嘛,第 266 條第 4 項早就講得很清楚了,管它是不是犯人的,照樣沒收。連這都要我再提醒一次?
  2. 難度點評:這題就 Medium 吧。能答對只能說你勉強跟上了法條的更新速度,沒徹底被時代淘汰。至少證明你還能分得清楚什麼是老掉牙的實體賭博,什麼是新時代的數位犯罪,算是有點鑑別度。別太驕傲,下次可能就錯了。

🏷️ 相關主題

虛偽陳述罪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區辨
查看更多「[法警]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法警]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