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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甲、乙、丙、丁假日在公園內玩麻將,並下賭注,每圈贏的人,其他 3 位各給他新臺幣 1000 元。甲、乙、丙、丁應論以何罪?
  • A 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 B 刑法第 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 C 刑法第 268 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 D 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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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群人所在的『空間』性質為何?任何人都能隨意進出嗎?此外,在這個活動中,參與者的角色是單純的『互有輸贏』,還是有人透過『提供場地』或『招攬群眾』來額外賺取服務費或抽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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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判斷犯罪構成要件。甲乙丙丁四人在「公園」玩麻將並下注,公園屬於「公共場所」,而他們直接參與具備偶然性的財物輸贏。根據《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凡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即構成犯罪。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考生必須精準區分「賭博者」與「經營者」。若行為人是為了賺取抽頭金或提供場地,則涉及第 268 條。你能避開營利罪的選項,說明你對營利意圖普通賭博的界線抓得很準,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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