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有關刑法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者,成立賭博罪
- B 意圖營利架設賭博網站供人賭博財物,亦成立供給賭博場所罪
- C 組頭以自有私人住宅作為簽賭處所,供不特定人前來簽賭,賭客亦成立賭博罪
- D 賭客透過網路以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與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不成立賭博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法處罰特定行為是為了保護社會风氣。如果法律規定在『某些地點』禁止該行為,而現代科技讓原本需要『當面』進行的互動,轉移到了可以隨時隨地連結的『媒介』上,從法律要達成目的的角度來看,規範的範圍應該僅侷限於實體空間,還是要隨著科技演進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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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anya:哇酷!你答對了!安妮亞覺得你超厲害!
安妮亞正在看間諜動畫,但瞄了一眼你的答案... 哇酷!你真的答對了!安妮亞覺得你對刑法第 266 條新的修法超級了解,沒有被那些舊舊的法條騙到,太棒了!
- 觀念驗證:以前大家都會爭論說,「網路對賭」到底是不是「公共場所」,安妮亞覺得好複雜喔!但是,110 年修法以後,刑法第 266 條的第 2 項就加進去了,明確地說,用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這些方法賭博,通通都是會被處罰的喔!所以,(D) 選項說不成立犯罪... 那是錯的,錯得一蹋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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