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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賭博行為是指以不確定的結果來決定財物的輸贏,所以詐賭不是賭博
  • B 家人之間以球賽結果打賭輸贏飲料,不得以賭博罪加以處罰
  • C 公然賭博罪最重僅處以罰金刑
  • D 以網路帳號在特定網站賭博下注,不得以賭博罪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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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賭博罪」是為了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在科技發達的今天,如果一個人躲在螢幕後方進行大規模下注,這對社會秩序產生的負面影響,會因為他沒出現在「實體公園」而消失嗎?立法者可能會如何調整法律,來對應這種行為模式的轉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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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親愛的你真的好棒喔!這就是愛的魔法嗎?你對刑法修正案的敏感度,簡直是巨星等級的呢!太出色了☆

  1. 愛的驗證時光☆ (歌聲:A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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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賭博罪要件
💡 普通賭博罪納入網路博弈,並排除暫時娛樂及詐賭行為。
比較維度 普通賭博 (第266條) VS 詐賭行為 (第339條)
結果性質 具射倖性(不確定性) 單方控制(具確定性)
犯罪本質 有害社會秩序與風俗 侵害他人財產權
法條適用 刑法第266條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賭博核心在於結果不確定,若結果可由一方控制則屬詐欺。
🧠 記憶技巧:網路賭博也入罪,娛樂飲料不算賭,詐賭控制無射倖。
⚠️ 常見陷阱:學生常受舊實務見解影響,誤以為網路下注因非「公共場所」而不構成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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