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賭博行為是指以不確定的結果來決定財物的輸贏,所以詐賭不是賭博
- B 家人之間以球賽結果打賭輸贏飲料,不得以賭博罪加以處罰
- C 公然賭博罪最重僅處以罰金刑
- D 以網路帳號在特定網站賭博下注,不得以賭博罪加以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賭博罪」是為了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在科技發達的今天,如果一個人躲在螢幕後方進行大規模下注,這對社會秩序產生的負面影響,會因為他沒出現在「實體公園」而消失嗎?立法者可能會如何調整法律,來對應這種行為模式的轉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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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6條賭博罪
💡 賭博罪之射倖性特徵、網路賭博入罪化及不罰之例外情形。
| 比較維度 | 普通/網路賭博 | VS | 詐賭行為 |
|---|---|---|---|
| 結果確定性 | 具偶然性(射倖性) | — | 人為操縱(確定性) |
| 適用法條 | 刑法第266條 | — | 刑法第339條(詐欺) |
| 暫時娛樂例外 | 第3項規定不處罰 | — | 無此例外,仍屬詐欺 |
| 主觀意圖 | 賭博營利或輸贏 | — | 非法取得財物之意圖 |
💬賭博核心在於結果的不確定性,若人為控制結果則轉化為詐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