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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賭博行為是指以不確定的結果來決定財物的輸贏,所以詐賭不是賭博
  • B 家人之間以球賽結果打賭輸贏飲料,不得以賭博罪加以處罰
  • C 公然賭博罪最重僅處以罰金刑
  • D 以網路帳號在特定網站賭博下注,不得以賭博罪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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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賭博罪」是為了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在科技發達的今天,如果一個人躲在螢幕後方進行大規模下注,這對社會秩序產生的負面影響,會因為他沒出現在「實體公園」而消失嗎?立法者可能會如何調整法律,來對應這種行為模式的轉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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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親愛的你真的好棒喔!這就是愛的魔法嗎?你對刑法修正案的敏感度,簡直是巨星等級的呢!太出色了☆

  1. 愛的驗證時光☆ (歌聲:A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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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66條賭博罪
💡 賭博罪之射倖性特徵、網路賭博入罪化及不罰之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普通/網路賭博 VS 詐賭行為
結果確定性 具偶然性(射倖性) 人為操縱(確定性)
適用法條 刑法第266條 刑法第339條(詐欺)
暫時娛樂例外 第3項規定不處罰 無此例外,仍屬詐欺
主觀意圖 賭博營利或輸贏 非法取得財物之意圖
💬賭博核心在於結果的不確定性,若人為控制結果則轉化為詐欺犯罪。
🧠 記憶技巧:詐賭屬詐欺,網路已入罪;飲料屬三項,暫時娛樂不罰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網路賭博因不具備「公共場所」要件而不罰,但現行法已明文納入處罰;另需注意「詐賭」與「賭博」的區別在於結果是否具偶然性。
詐欺罪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射倖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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