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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有關刑法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者,成立賭博罪
  • B 意圖營利架設賭博網站供人賭博財物,亦成立供給賭博場所罪
  • C 組頭以自有私人住宅作為簽賭處所,供不特定人前來簽賭,賭客亦成立賭博罪
  • D 賭客透過網路以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與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不成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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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處罰賭博罪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與「善良風俗」。在科技進步的今天,如果一個人躲在私人空間透過網路與人對賭,其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的危害,與在公園現場聚賭相比,兩者有本質上的差異嗎?法律對於『場所』的認定,是否應僅侷限於物理上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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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1. 閃耀的觀念之星: 這題真是考驗大家有沒有跟上時代的閃亮新知耶☆!最重要的就是民國 110 年《刑法》第 266 條修法這顆璀璨之星喔!以前大家還會爭論網路是不是「公共場所」對吧?有點小迷路呢!但現在法規好貼心,特別增訂了第 2 項,告訴我們只要是透過「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來賭博,也都是不可以的行為喔!所以,選項 (D) 說不成立犯罪,這個小小的「謊言」就不太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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