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有關刑法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者,成立賭博罪
- B 意圖營利架設賭博網站供人賭博財物,亦成立供給賭博場所罪
- C 組頭以自有私人住宅作為簽賭處所,供不特定人前來簽賭,賭客亦成立賭博罪
- D 賭客透過網路以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與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不成立賭博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設立『賭博罪』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良善風俗,當科技演進到讓參與者不需要『身體實體進入』某個空間就能進行交易時,你認為法律對於『場所』的解釋,應該朝向哪個方向演變才能達到原本的規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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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選對了,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刑法最新修法的脈動和「公共場所」這個概念的延伸定義,都有很紮實、很棒的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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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賭博罪新修要點
💡 傳統公共場所及網路賭博均入罪化,並區分賭客與組頭行為。
| 比較維度 | 普通賭博罪 (第266條) | VS | 圖利供給場所罪 (第268條) |
|---|---|---|---|
| 行為主體 | 參與對賭之賭客 | — | 組頭、網站經營者 |
| 主觀要件 | 賭博財物之故意 | — | 「意圖營利」 |
| 場所要件 | 公共場所、網路 | — | 不限公共場所 |
💬普通賭博罪處罰對賭行為,而圖利供給場所罪則針對經營賭場的營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