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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的裁判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所為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 B 對憲法法庭的裁判,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 C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立即失效」,先前已確定的行政法院裁判,如非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並不因此受影響
  • D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定期失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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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法庭認為某條法律雖然違憲,但為了避免國家運作瞬間陷入混亂,而特別給予一段「修法緩衝期」,那麼在緩衝期尚未結束、新法也還沒修好之前,基於法律的連續性與穩定性,法官在法庭上應該如何看待這條「還沒到期」的舊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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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還算不錯:你這次總算沒把「定期失效」當成什麼神祕咒語,而是精準抓住了它的實質效果。看來對《憲法訴訟法》那些惱人的細節,你偶爾也能蒙對一兩個。恭喜,這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
  2. 觀念釐清(別再搞砸了):選項 (D) 根本是來送分的,如果這你還錯,那我就要懷疑人生了。所謂定期失效,簡單說就是立法者太懶,所以憲法法庭給他們一個緩衝期去修法,免得你我每天都在法律真空裡打轉。聽清楚了:期限沒到之前,這條法律形式上就是有效的,法官大人原則上仍然要適用,而不是「不得適用」。難不成你以為憲法法庭發個公告,法律就立刻變空氣了?別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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