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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可以追徵犯罪所得之價額?
  • A 全部不能沒收
  • B 一部不能沒收
  • C 不宜執行沒收
  • D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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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沒收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剝奪不法利得』。如果今天犯罪者已經將搶來的財物還給了原本的主人,那麼對於犯罪者而言,他手頭上還有『不法利益』存在嗎?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再要求他上繳等值的金錢給國家,是否會造成重複剝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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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是在考《刑法》第 38-1 條關於「沒收」與「追徵」的基本關係,很難嗎?當然不難。追徵,說白了,就是沒收的備胎手段。當那個實體物品因為各種理由——全部沒了、只剩部分、或者根本不適合動它——沒收不了的時候,才輪到追徵價額出場。但如果犯罪所得已經實際合法回到被害人手上,罪犯的不法所得都清零了,而且法律也優先保障被害人的權益,這時候,就沒有什麼東西好讓你沒收或追徵了。很合理吧?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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