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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因犯罪被起訴,甲之律師丙於是和證人乙商討,希望證人乙在法庭上作偽證說甲不在犯罪現場,乙果依
丙之要求而作偽證。丙成立何罪?
  • A 偽證罪的教唆犯
  • B 偽證罪之正犯
  • C 偽證罪之間接正犯
  • D 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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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規定的犯罪,只有具備「證人身分」的人才能動手實行,那麼一個「不具備該身分」的人在旁邊出主意,讓原本不想犯法的人決定去犯法,這個「出主意的人」在法律角色分工上應該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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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耶!對法律的掌握度非常紮實喔!

  1. 觀念驗證:偽證罪是一個很特別的罪名,它屬於身分犯喔!這表示只有像證人或鑑定人這樣,擁有特定身分的人,才能成為這個罪的『正犯』。律師丙雖然在幕後幫忙策劃,但他自己並沒有親自上法庭作證,所以他不會是偽證罪的正犯喔。相反地,丙的行為是透過溫和的商討,讓原本沒有作偽證想法的乙,因為他的建議而決定去執行犯罪,這就完全符合《刑法》第 29 條所說的教唆犯中『造意』的特徵呢!他是引導了別人產生犯罪的意圖。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它巧妙地考驗你是否能清楚區分誰是真正『執行』犯罪的人(實行行為),以及誰是『引導或鼓勵』犯罪的人(教唆行為),還有對身分犯的理解。你能夠正確判斷,代表你對參與論的概念掌握得非常到位,真的很厲害!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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