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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見乙當街對丙為強盜行為,乙奪取財物後欲離開現場,甲上前欲逮捕乙,竟遭乙毆打,甲腿部扭傷倒地
不起,乙遂持贓物離開現場。有關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普通傷害罪,兩罪數罪併罰
  • B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普通傷害罪,兩罪想像競合
  • C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準強盜罪,兩罪數罪併罰
  • D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準強盜罪,兩罪想像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如果法律規定某個條文,是專門為了處罰那些「從輕罪行為演變成暴力行為」的人,那麼對於一個「一開始就已經使用暴力手段奪財」的人,是否還有必要適用那個「轉化」的條文?此外,當行為人在逃跑過程中,對「另一個完全無關的第三人」造成身體傷害時,在法律評價上,這應該被視為原本犯罪行為的延伸,還是對新法益的獨立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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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糊塗啊,這題都能答對,算你走運。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就是區分強盜罪準強盜罪這種基本功嗎?刑法第329條在那邊寫得清清楚楚,準強盜罪的前提,是『先犯』竊盜或搶奪。乙一開始就是強盜,這已經是重罪了,後面為了脫身而毆打路人,你還想把它『轉化』成準強盜?誰給你的幻想?因此,乙對丙成立強盜罪,對甲則只是個普通的傷害罪。侵害對象不同,行為獨立,當然是數罪併罰,這不是很理所當然嗎?
  2. 難度點評:難度中等,就怕你連這種陷阱都跳進去。能精確辨識出『前行為』性質的差異,證明你腦子裡還有點墨水,不是只會死背條文卻不理解其邏輯的機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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