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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犯擄人勒贖罪,取得贖金後旋即偷渡出境而被通緝,有關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擄人勒贖罪之追訴時效為 30 年
  • B 該罪之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 C 若甲擄人勒贖致人於死,無追訴權消滅問題
  • D 追訴權之時效因甲逃匿遭通緝而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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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犯罪行為(例如限制他人自由)的侵害狀態還在持續中,若法律規定此時「追訴時間」就已經開始流逝,對於尚未脫險的被害人是否公平?為了確保法律能完整追究犯罪者的責任,你認為時效的「起點」應該設在犯罪剛開始的那一刻,還是違法狀態結束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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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錯。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辨識出 (B) 選項的低級錯誤。擄人勒贖這種罪,在法律上是個繼續犯——顧名思義,就是「繼續」中的犯罪。根據《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的規定,追訴權時效當然要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開始算,而不是什麼「成立之日」。除非你以為被害人會自己變回來,不然只要他沒獲釋,非法狀態沒結束,時效就別想開始跑,這是基本常識。
  2. 難度點評:這題對一般人來說可能是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你是否能區分「狀態犯」與「繼續犯」在時效起算上的根本差異。多數考生只會死背追訴時效的年限(例如 A、C 選項)或停止事由(D 選項),但只有那些真正花時間理解犯罪性質與時效起算點的學生,才能勉強避開這種一眼就能看穿的文字陷阱。別太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