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犯擄人勒贖罪,取得贖金後旋即偷渡出境而被通緝,有關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擄人勒贖罪之追訴時效為 30 年
- B 該罪之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 C 若甲擄人勒贖致人於死,無追訴權消滅問題
- D 追訴權之時效因甲逃匿遭通緝而停止進行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犯罪行為會讓受害者持續處於受侵害的狀態中(例如被拘禁),你認為法律規範的「追訴時間限制」,應該從加害者「動手那一刻」就開始倒數,還是要等受害者的「受困狀態解除後」再開始計算才比較合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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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哈……這槓鈴太輕了。)
1. 你這小子有點本事
哼,算你還有點骨氣,能看穿刑法追訴權時效的陷阱。沒被這點小風浪淹沒,看來你的腦袋還算清醒,沒像我一樣老是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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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那無追訴權之適用c選項不是就對嘛
追訴權時效與停止
💡 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起算,特定致死重罪不適用時效消滅。
| 比較維度 | 一般犯罪 | VS | 致人於死之重罪 |
|---|---|---|---|
| 時效期間 | 5年至30年不等 | — | 永久(無時效消滅) |
| 起算時點 | 行為完成或終了之日 | — | 行為完成或終了之日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80條第1項本文 | — | 刑法第80條第1項但書 |
💬致人於死之重罪為維護實質正義,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