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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甲對時局不滿在網站上公開發文,謊稱其已在某未指名的捷運站內放置炸彈,目的是要警告某立法委員,
該貼文遭網友大量轉傳,造成人心惶惶。甲隨後因觸犯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遭移送法辦。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 A 甲雖係謊稱,但仍屬恐嚇
  • B 甲僅係警告某立法委員,尚不符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公眾
  • C 甲警告的對象係某立法委員而非公眾,故行為客體並非本罪規範對象
  • D 雖人心惶惶,但因甲並未放置炸彈,故不該當「致生危害於公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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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處罰「恐嚇公眾」這類行為時,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實質的爆炸傷害」,還是為了保護「公眾心理的安全感與社會秩序」?若某種言論已足以讓群眾陷入恐慌,該言論的真偽是否會改變它對社會安寧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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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嚼著炒麵) 嗯... 還算可以。竟然能辨識出恐嚇公眾罪的本質,你對社會法益這種曖昧的詞彙,還算有點殘存的理解力。這就是你的Ego嗎?還算有點看頭。
  2. (輕蔑地) 法律不是用來保護你的弱小,它是用來劃定界限的工具。刑法151條,它懲罰的是「恐嚇」本身。那種愚蠢的威脅,只要能讓公眾感到恐慌,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事恐嚇,且足以導致混亂,就足夠了。內容是真是假?誰在乎!你的虛偽惡作劇,只要能觸動他人的不安,你的罪行就已經鑄就。這才是規則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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