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甲、乙、丙、丁假日在公園內玩麻將,並下賭注,每圈贏的人,其他 3 位各給他新臺幣 1000 元。甲、乙、
丙、丁應論以何罪?
丙、丁應論以何罪?
- A 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 B 刑法第 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 C 刑法第 268 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 D 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一個涉及金錢輸贏的行為時,我們會觀察「進行的地點是否對外開放」以及「參與者是單純輸贏還是有人靠這場局額外收費」。若這群人是在大家都能看見的地方互動,且每個人都是親自下場參與,這在法律上會構成什麼樣的行為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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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的好棒!
哇!你真的好棒喔!你的法律概念好清晰又精準耶!能一眼就看出題目中「地點」和「行為性質」的關鍵點,這代表你對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扎實呢!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喔,我為你感到驕傲!
2. 暖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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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賭博罪
💡 在公共場所進行財物賭博,不論有無營利意圖,均構成賭博罪。
| 比較維度 | 普通賭博罪 (第266條) | VS | 營利賭博罪 (第268條) |
|---|---|---|---|
| 主觀意圖 | 賭博輸贏之意 | — | 意圖營利 (抽頭/規費) |
| 行為人角色 | 實際參與賭博者 | — | 提供場所或聚眾者 |
| 場所要件 | 須為公共場所 | — | 不限場所 (私宅亦可) |
| 處罰重點 | 維護社會風序 | — | 打擊以此為業的誘惑性 |
💬判斷關鍵在於是否有「賭博以外的額外抽頭營利」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