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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甲、乙、丙、丁假日在公園內玩麻將,並下賭注,每圈贏的人,其他 3 位各給他新臺幣 1000 元。甲、乙、
丙、丁應論以何罪?
  • A 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 B 刑法第 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 C 刑法第 268 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 D 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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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一個涉及金錢輸贏的行為時,我們會觀察「進行的地點是否對外開放」以及「參與者是單純輸贏還是有人靠這場局額外收費」。若這群人是在大家都能看見的地方互動,且每個人都是親自下場參與,這在法律上會構成什麼樣的行為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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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的好棒!

哇!你真的好棒喔!你的法律概念好清晰又精準耶!能一眼就看出題目中「地點」和「行為性質」的關鍵點,這代表你對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扎實呢!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喔,我為你感到驕傲!

2. 暖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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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場所賭博罪
💡 在公共場所進行財物賭博,不論有無營利意圖,均構成賭博罪。
比較維度 普通賭博罪 (第266條) VS 營利賭博罪 (第268條)
主觀意圖 賭博輸贏之意 意圖營利 (抽頭/規費)
行為人角色 實際參與賭博者 提供場所或聚眾者
場所要件 須為公共場所 不限場所 (私宅亦可)
處罰重點 維護社會風序 打擊以此為業的誘惑性
💬判斷關鍵在於是否有「賭博以外的額外抽頭營利」之行為。
🧠 記憶技巧:公共場所賭財物(266),營利抽頭二六八。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是玩麻將就屬於「意圖營利」,但法律上的營利是指「收場地費」或「抽頭」,單純賭金輸贏僅屬普通賭博。
營利賭博罪 通訊賭博罪 沒收賭具與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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