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第 三 題
受刑人在監獄執行期間,一律應參加作業,惟在那些情形下不用參加作業?(15 分)另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在那種情形下始可停止作業?請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分別說明之。(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監獄行刑法》2020年大修後對於『受刑人作業』的相關規範。解題時需區分第31條的『免除作業(不適宜)』與第35條的『停止作業日(休息)』,並針對『炊事打掃等急速作業』點出其在休假日仍須運作的特殊性,以及唯一能讓其停止的『親屬喪亡』人道考量例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受刑人參加作業之法理目的,旨在培養其勤勞習慣、學習技能以利未來復歸社會。然基於對受刑人生命身體健康之人權保障、監獄戒護安全及人道考量,《監獄行刑法》設有免除及停止作業之例外規定。 【論述】 一、受刑人不用參加作業之情形(15 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